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属于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行政方面的职权。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